廣州工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程序是企業名稱登記的特殊程序。它開始于198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行(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申請登記名稱。1991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進一步作出了規定。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規定,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一年。此時出現了在企業登記前名稱可以先行單獨登記注冊的提法,但這種預先單獨登記注冊并沒有作為一個特殊的名稱核準登記程序,在規定中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的程序、操作性規定均較粗。在實踐中,除外商投資企業普遍在企業登記注冊前預先單獨申請名稱登記外,國內企業很少使用該程序。
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正式提出了“名稱預先核準”的概念。根據該條例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六個月。同時,該條例還第一次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規定為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向公司登記注冊機關提交的必備文件之一。
企業名稱經預先核準程序在設立登記前確定下來,可以使企業避免在籌組過程中因名稱的不確定性而帶來的登記申請文件、材料使用名稱雜亂,并減少因此引起的重復勞動、重復報批現象,對統一登記申請材料中使用的企業名稱、規范登記文件材料,均有重要的作用。
為了發揮這一程序的有效作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有關規定調整為: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當由全體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機構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托資格證明;
(三)代表或受托代理機構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托資格證明;
(四)全體投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由企業組建負責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報告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時,不要求此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書面證明;
(六)代表或受托代理機構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托資格證明。
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企業提交的全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企業有正當理由在6個月內未能完成設立登記的,在保留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長保留期,延長的保留期不得超過6個月。
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機關辦理的,企業應當自登記注冊之日起60日內將加蓋發照機關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報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未備案的,其企業名稱不受保護。
經預先核準名稱的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如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中反映的行業或特殊組織形式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而申請人不能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的,申請人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無效。申請人重新申請的企業名稱,應重新辦理企業名稱預告核準。
一、企業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包含另一個法人名稱,包括不得包含另一個企業法人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企業名稱有得含有國際組織名稱;國家(地區)名稱;政黨、宗教名稱;國家機關、政黨機關、軍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名稱;軍隊番號或代號。
企業法人是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以自己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獨立承擔民事現任企業法人最本質的特征。而企業 法人的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重要組成,是企業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如果企業法人的名稱包含其他企業法人或其他法人組織的名稱,則容易引起社會公眾對企業法人行為責任的誤認,引發經濟糾紛或在經濟糾紛中混淆權利、義務主體,使問題復雜化。特別是企業名稱冠以黨政機關名稱的問題。由于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一個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在計劃 經濟體制下企業由政府設立,企業的方方面面亦被標注了濃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業的名稱也冠以了種行政機關的名稱。隨著改革的深入,政個分開成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黨政分開、政個分開的要求,特別是1993年10月,明確提出了黨的機關、人大機關、審判機磁、檢察機關和政府機關中的公安等十一個部門不得興辦經濟實體,其他部門組建經濟實體必須同時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機關徹底脫鉤。因此,企業名稱不得冠以各級黨政機關的名稱,企業現使用名稱中冠以了黨政機關名稱的,應予糾正。
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名稱,國家與國家(地區)、國家(地區)與行政區劃聯名及其簡稱作商號。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含習慣性稱謂)與中國(含習慣稱謂"中"或"華")聯名作名作字號,如"中日友好飯店"。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業 名稱可以同進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不含漢字數字)。
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現行的標準簡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體字和未被批準采用的簡化字。
一個政府使用何種文字作為官方文字體現著一個國家的主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實行登記注冊和對企業名稱實行登記管理的行為是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因此,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含有外國文字的要求并非過分。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在國際上雖未見到哪一個國家寫進法律,但在實際操作上也是通用國際慣例。
允許、鼓勵外商來華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是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從各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了優惠政策。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上考慮到外商統一管理、對外宣傳和產品外銷的需要,允許外商投資企業 在營業執照上標注外文書寫習慣,外文名稱,由企業按外文翻譯的一般原則自行翻譯。
外文名稱是中文名稱的譯文,屬企業根據自己對外經營活動的需要翻譯使用的問題,在使用英語地區翻譯成英語,在日語地區翻譯成日語等等,只要譯文符合國際通用翻譯原則,與中文名稱一致即可。
漢語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漢字,僅僅是漢語學習的一種工具。
企業名稱中有下列情況的,不視為使用數字:
(一)地名中含有數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詞中含有數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數詞的,如"第一"等。
三、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
企業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細胞,維護國家整體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守社會的公共道德,不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第一個企業應盡的義務。
由于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個民族有著不同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維護民族團結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的一貫政策。因此,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企業,申請和核準企業 名稱時應請注意當地各民族的生活習俗和宗教習俗,回避當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四、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的利益的內容。
企業依法享有名稱權,但是企業在申請、使用企業名稱時,同樣不得侵害其他企業的名稱權。特別是企業通過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如企業名稱造成混亂;或企業名稱含有在經營活動中具有損害他人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商譽性質的虛偽說法;或企業名稱中含有在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制造方法、特點、用途和數量易于產生誤解的表示和說法等等。無論上述情況出現在申請申請名稱登記注冊時,還是出現在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后,企業名稱的使用過程中,企業均有義務予以調整。
五、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企業名稱為僅僅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同時也應符合其
他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
職經濟對企業的組織形式做出特殊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文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公司名稱必須使用 ‘有限責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因此在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設立公司必須稱"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單獨"公司"。目前,我國仍有許多企業單獨稱"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實施前設立,在當時的情況下,對公司這一經濟組織無特別的單項法規來約束,這些公司都有一個三到五的內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進行規范的過程。屆時,它們的名稱也將隨公司的規范過程規范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為其他組織形式的名稱。
又如一些單項行業性法規往往對行業禁止、限制或需經嚴格審批的明確規定,如國務院曾明確指示不得開為討債公司,公司名稱亦不得申請使用"討債"字詞;國務院明文規定我國禁止開辦金融期貨、期貨 經紀公司不得從事國際期貨經紀業務,因此企業名稱不得申請使用"金融期貨"、"國際期貨"字詞。
六、企業名稱是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載體,企業的債權、債務均體現在企業名稱項下。由于企業變更名稱后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可能讓社會公眾或企業的客戶周知;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在一定時間內其全權債務不可能全部清結,在此期間如一個新的企業使用與上述企業完全相同的名稱,雖不構成重名,但卻易引起公眾和上述企業特定客戶的誤認。因此,企業申請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名稱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三年的原名稱相同,或者與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三年的企業的名稱相同。
按有關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他組織的名稱,亦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執行。包括:企業集團、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個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及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各類經營單位。
一、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名稱
企業集團是指以母子企業為主體,通過投資及生產經營協作等 多種方式,以產權為主要紐帶,與眾多的企事業單位共同組成的經濟聯合體。它出現于我國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是我國企事業探索規模經營以期獲得更高效率和效益的一種改革嘗試。
國務院于1991年批轉了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現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請示》,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了第一批五十五家試點企業集團;1992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關于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工商企字[1992]第96號)。至此,企業集團的登記管理納入了企業登記注冊管理的范圍。
由于企業集團僅僅是多個法人單位組成的聯合體,而其本身不是法人實體,企業集團的登記注冊通過其核心企業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完成,企業集團沒有營業執照,并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簽訂合同和從事經營經營活動。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企業集團的企業注冊主要是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注冊。
企業集團名稱必須經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未經企事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企業集團的名稱,亦應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確定,一般應包括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及組織形式(即"集團")。申請企業集團名稱時,允許同時申請一個集團簡稱。
企業集團的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是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如申請企業集團名稱不冠以核心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須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冠以核心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集團名稱由相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
企業集團名稱中的待業經營特點字詞一般與核心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語一致。如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及其他主要成員的經營業務廣泛,跨若于個行業大類,允許在企業集團名稱中不標注行業或經營特點。
企業集團成員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一般分兩種情況:
1、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如集團公司、公司(集團)、(集團)公司、**廠(集團)、**中心(集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頒布實施后,以公司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的,其核心企業名稱應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團股份公司"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使用"集團公司"、"公司(集團)"、"(集團)公司'的,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前成立的公司,待根據國務院相應的規范辦法出臺 后,應進行規范并改稱"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或"集團股份有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不得繼續稱為"公司"。
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從事多行業、綜合性經營的,其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可以省略。
2、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
企業集團的緊密層業、半緊密層企業可以使用企業集團的字號。實踐中,由于企業集團對外、宣傳、統一經營的需要,往往要求將緊密層成員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集團的簡稱。鑒于這一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企業集團的緊密層企業經集團協商機構同意,可以使用集團的簡稱作為其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集團簡稱后的企業名稱的如未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則核企業名稱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外商投資企業集團是由同一外商投資舉辦的五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成員形成的集團。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的應是外調投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
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終止,經集團協商機構決議形成新的核心企業的,可保留原企業集團名稱;未形成新的核心企業的,自核心企業的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該企業集團名稱同時注銷。
二、企業分支機構名稱
企業的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營業單位。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尖當冠以其所從屬的企業法人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是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屬企業法人一致的,可以從略。
各專業銀行指導性分行、支行、分理處、辦事處、營業年、儲蓄所,其企業名稱可以冠以專業銀行的名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指導性從事保險業務的分公司、支公司、營業所、其企業名稱可以冠以上級保險公司的名稱。
三、從事經營活動事業單位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的規定,事業單位是法人的一種,也是我國的數量上僅次于企業的一種法人。它包括科研單位、醫院、學校、機關后后勤部門等。事業單位的管理機關在管理上又將它們劃分為全額撥付預算資金的、差額撥付預算資金的、經費自理的三種。情況有關規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主要是后兩種情況。
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自身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其名稱不論原來稱呼,一律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范要求申請和核準。
實行差額撥款或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申請營業登記的,其名稱可以按原事業單位名稱進行登記注冊。
事業單位設立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營業性企業的,應當冠以主辦單位的事業單位的事業法人名稱。
四、外國(地區)企業或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名稱
外國(地區)企業或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名稱,應當冠以該外國(地區)企業或國際組織名稱。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注冊時,其中文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如日本、韓國的"株式會社"應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一、關于行政區劃名稱
二、關于字號
四、關于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由企業的投資人依法提出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無論是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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